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
对于哲学史来说,指出庆历新政和熙宁新法之间的区别,然后确定范仲淹为宋学开端,这样在学理上就和后来的理学名正言顺地联系在一起,而不至于像以往学者那样有扞格难通之感。围绕着宋学的内涵与外延,宋学所指称的学术范式和方法,以及与此相关的不同学科范式之间的讨论和争辩,不但对于我们深入认识宋学,而且对于推动哲学史、思想史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范仲淹不仅是庆历新政的核心人物,而且也是宋学建立阶段的组织者和带头人,6但是,漆侠又根据王安石的女婿蔡卞所写的《王安石传》中说的:(安石)初著《杂说》数万言,世谓其言与孟轲相上下。而哲学史的宋学研究,重视义理的内在理路,从学统四起到后来的理学独大之间整体上把握宋学的开端。但自清儒挑起汉宋之争后,汉学重考据,宋学重义理,汉宋之争也就是考据与义理之争,成为了研究经学两种不同方法和理路的分争。11邓广铭:《关于周敦颐的师承和传授》,见《邓广铭治史丛稿》,第168、169页。15这部儒学史既非宋学史,也非理学史,而且书中既没有范仲淹为宋儒第一人这样的讲法,也没有太多述及范仲淹对于宋代儒学的贡献与意义,但将他排在宋代儒学的第一位置上,仅从这样的章节设计上也可以大体看出几位从事中国哲学史的研究者对于宋代儒学发展的看法,因为这部书还是带有很浓厚的哲学史的味道的。
范仲淹劝张载读《中庸》,导横渠以入圣人之室(《宋元学案》卷首序录),这是理学史上为人所熟知的。8由此可见,他们不但要尽量淡化、弱化一般所认为的道学在南宋已是一枝独秀的印象,而且还认为新学和理学在南宋地位此起彼伏的变化,并不是二者理论本身交锋的结果,而是南宋时期在各种政治力量的交错变化之下,在南宋时期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变化之下,才导致的结局。即便说中国古代的理具有自己的理性意蕴,是否就可以认为理之中包含政治理性的内涵,中国古代政治是一种追求理性的政治?是否如学者所说,中国古代法的合理不仅不能够造就一种严密的、无隙可寻的法律体系,反而使法律只具有否定的价值?(参见梁治平,第320页)如果说政治理性的要求,即是用说理去探讨政治原则、政治价值,用说理的方式对政治体制与政策进行对错好坏的评价(金里卡,第13页),那么战国中后期思想家集中言理,就是用说理的方式追求政治价值,通过追求理而追求一种政治的理性或理性的政治。
坐于室而见四海,处于今而论久远,疏观万物而知其情,参稽治乱而通其度,经纬天地而材官万物,制割大理,而宇宙里矣。以慈母对于弱子之爱论证理,在《韩非子·解老》亦有表现:慈母之于弱子也,务致其福……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在《黄帝四经》道-理-法或道-理-名-法的结构中,法的产生具有了道的根据和理的内容,道家的政治理性亦表现出形式建构的趋向。《墨子》中,理字作为一个较抽象的观念在其逻辑论证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并未表现出其在政治哲学上的意义。
既然道理为万物之根据,则缘道理而行是所有人和事的根本原则: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全道德,致隆高,綦文理,一天下,振毫末,使天下莫不顺比从服,天王之事也。
(《荀子·非相》)同一类事或物有相同的性质或理,得此理,循此理,则能使人在处理复杂的事物时不迷不惑。理进一步以一之理的方式表达:一之解,察于天地。故曰:‘道,理之者也。第三,理是固定的、不可改易的规则和规律,具有客观性,不会因具体之人、具体情感而有所改变。
(同上)政治哲学意义之公是公而无私的明辨是非,和端正心智的公心,是客观、公正的政治理性。2.《黄帝四经》之名理:政治理性之形式建构趋向 《黄帝四经》通过名理概念的提出及对其思想内涵的丰富,使其政治理性朝形式建构的方向前行。《黄帝四经》的道生法观念,为法之产生奠定本体的根据。在此大理澄明的心灵状态中,如衡之不藏重与轻一样,人心也能不偏执和停滞于任何知识观念及理论主张,能以一贯的原则在对事物变化的因应中,客观地展现万物的情状,使事物之理本然呈现出来,在制割大理的境界中实现天地万物各安其位、各尽其性的宇宙秩序。
周初之理字基本上都是具体的治理的含义,而不具抽象的哲学意义。作者反对思想与行为之独,主张以更具普遍性的治之理、巧之方、贤之法,行于世。
[18]张东荪,2010年:《理性与民主》,岳麓书社。[8]梁启超,1996年:《先秦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
君子理天地,要在实现人间秩序基础上实现天地秩序。(《经法·论》)理是内蕴于物之中,使物合于道的本质,每个事物合于道、显现道便是理。(同上)为什么说慎到之道是死人之理呢?乃是因其摒除一切知能的成见来容纳客观的事实,以获得正确的知识,由此而失去了人的主体性和主导性。可见的现象是法的出现,不可见的则是其中涌动着的合理的、理性的精神。理为士君子所要遵循的合理性规范,其核心内涵是秩序性以及在秩序性中涵有的合理性或法则性。下面暂引数处《庄子》之理: 感而后应,迫而后动,不得已而后起。
由于名的加入,《黄帝四经》之道法二元结构,也可以形成为一种道-名-法的三元结构。只有达至这种理性和逻辑的心灵,才能由杂乱分歧的历史事件中,发现其中所蕴含的普遍性、客观性规律。
在理-法的思想逻辑中,法不仅是具体的法令法规和行政措施,而且是理性行政的精神和原则。[17]张岱年,1996年:《张岱年全集》(第一卷),河北人民出版社。
诚心行义则理,理则明,明则能变矣。三、法家之理:政治理性之普遍性与制度性维度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
在道理物理文理的叙述中,各家之理的政治哲学内涵及其思想特征依次展开,政治理性之自然的、制度的、道德的维度亦获得呈现。而此种种皆因心能够知礼之理。3.虚静公正:客观公正的政治理性之内在达成 荀子之理不仅是礼乐制度之理、统类之理,且多指向人心经由修养所达成的中理的精神状态。(冯友兰,第36页)以现代哲学视角对理的理解具有政治哲学的意义:第一,理是每一具体之物所内涵和表现的个别原则,是用于分别万物的差别性。
理所具有的超越和自然向度使其成为现实政治的导引者和批判者,现实政治必须遵循事物的必然之理、按照事物的当然之理而行,否则会成为妄臆度冥然妄行的悖理者。(《韩非子·解老》)韩非子认为,理是确定事物长短、大小、白黑的规定性,根据理判断和区别事物之性质和分类。
荀子认为政治制度之合理,根源在于从事政治之人的合理: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荀子·儒效》)。政治理性 理是贯通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概念和观念。
《黄帝四经》之执道者,生法,《管子·心术上》之法出乎权,权出乎道,《鹖冠子·兵政》之贤生圣,圣生道,道生法,法生神,神生明,皆欲通过在道、法之间增加现实环节来解决问题。(《文子·自然》) 圣人之求事也,先论其理义,计其可否。
(《荀子·儒效》) 虽然理有多种,但君子所言之理都是与政治、治理密切相关的,与治无关的理,并非君子所关注。夫能啬也,是从于道而服于理者也。事物变动不居,而有不变者存,这就是理。《诗经》有几处涉及理,如《小雅·信南山》有我疆我理,《大雅·公刘》有止基迺理等。
在前引我疆我理及论道经邦,夑理阴阳中,理字具有治理和分地里的意义。如前所述,理是超越之道与具体之物的中介,是超越之道走向现实人间的枢纽。
3.《韩非子》之物理:理的规范性与制度性向度 作为法家之代表,韩非子侧重从事物的规定性和确定性角度言理: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黄帝四经》首从道的高度对理的内涵进行概括:物各[合于道者],谓之理。
(参见王晓波,第76页)此无偏无党的自然理性,恰可促使人们公正、平等地看待一切,促使人们摆脱一切人为利害算计,而追求自然与超越的境界。(《荀子·不苟》)此两句所谓理皆表现出,理是人由修养所达成的精神状态及行为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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